诱惑他人购买指定情趣用品如何定性
编辑:admin 日期:2025-04-24 13:00:37 / 人气: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马某某、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马某某、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马某某、官某某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马某某、官某某所售产品进货价仅十余元,但在自己经营的淘宝店铺内将价格标注为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二人为防止被害人通过其他网店低价购买相同产品,要求厂家下架相应产品,实现独占式垄断销售。在被害人收到产品后,二人又设计话术脚本,诱导被害人拆封相关产品,导致被害人因违反淘宝平台规则无法退货,确保自己能占有财物。
其次,二被告组织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组织人员通过社交软件添加附近男性,谎称自己系独身空虚女性,在被害人提出欲发生性关系时,又编造因体质特殊需要使用指定品牌情趣用品的事由,上述女性身份、特殊体质及发生性关系等事由均属于虚构的犯罪事实。
最后,被害人因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自己的财产。被害人在聊天过程中的认知均是建立在对方虚假设定的各个情景之上,其认知全程都是错误的。被害人不仅对聊天对象的身份、形象认知错误,而且错误地以为对方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错误地以为自己只要购买指定的情趣用品,对方就会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而当被害人购买了情趣用品,并且确认已拆封后,聊天对象就直接消失,不仅形式上存在金钱损失,其实质上交易目的也无法达成,只能独自承担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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